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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实现秸秆全量综合利用。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经信、科技、农机、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四、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五、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农业部门应当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制度,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经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利用秸秆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支持秸秆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项目建设;科技部门应当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形成经济实用的集成技术体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成熟技术;农机部门应当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离田收获、收集、打捆(包)、成型加工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落实秸秆运输优惠政策。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市、县级财政统筹使用资金,重点对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秸秆收储运体系以及秸秆饲料加工、气化、发电、固化成型等秸秆消耗量大的经营主体按实际利用量进行补助,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给予补贴。八、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政策。秸秆收储设施用地执行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对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的秸秆运输车辆减免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不分购置主体,凡是用于秸秆打捆、捡拾、固化成型等农机全部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可以给予财政补贴。九、因地制宜实施秸秆机械化粉碎翻埋还田,制定秸秆粉碎还田的留茬高度、作业深度等标准,支持秸秆炭化等以秸秆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加工。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堆沤腐熟还田。十、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广青(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技术。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不断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十一、扶持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气化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推广生物质能炉具和以使用成型秸秆为主的粮食无尘无害产地烘干技术,改善农村用能结构,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十二、推广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食用菌栽培技术,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秸秆基料食用菌规模化生产,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规模。十三、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清洁制浆、秸秆代木、秸秆器皿、纤维原料、糠醛、木糖醇、乙醇、低聚木糖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延伸秸秆原料化利用的产业链条,逐步提高秸秆原料化利用水平。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逐步形成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纪人为骨干,广大农户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利用模式,逐步建立自然村有堆放点、行政村有收储站、乡镇有收储中心和利用企业、县有规模化利用龙头企业的秸秆收集储运利用体系。
露天焚烧秸秆将影响生态环境,污染空气,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且国家有专门出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 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 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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