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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销售的存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怎样处理呢?
答复:不作进项税转出。
二、企业注销,帐上的存货怎么处理?
答复:应区分注销的原因,作分别处理:
1、期末存货用于抵债或销售应作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注销企业以货抵债本身就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销售。”所以,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规定征税。
2、期末存货用于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条例》第六章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七章都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销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企业的存货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存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依法注销之前必须通过清算对其进行处理分配,或用于投资、或用于抵债、或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否则,企业法人注销之后,存货将成为无主财产被依法收归国有。尽管有时企业注销时其存货的外在形式(空间位置、数量价值等)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改变,其所有权已经从企业法人转归企业的出资者。所以注销企业将存货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进行征税。
3、期末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注销企业确实有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我们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管理的混乱,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损失,则容易造成偷税。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报损会计处理时,同时将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
2.由于判断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因此,从谨慎性考虑,这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很可能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多缴税,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额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属正常损失,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予转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在划分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上留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为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存货常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在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的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偷税。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卖,并按照正常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从而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正常处理损失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也只能抵扣取得变卖收入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
从上述四种情形不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是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可能。
存货毁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盘查存货过程中,发生盘亏现象的,税务方面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那么发生存货盘亏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吗?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一、存货盘亏时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这个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是由于非正常损失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够在销项税额汇总抵扣。换而言之,属于非正常损失所造成的,所对应的销项税额要转出。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填列?
此时需要用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在16栏“非正常损失”中填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是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存货盘亏损失能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是否能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存货盘亏损失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在填报这份申报表后,不必再报送资产损失的资料。
五、存货盘亏需留存的资料有哪些?
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这些都是存货盘亏需留存的资料。但不局限于这些资料。具体的以各地方税局规定为准。
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毁损,需做相应的进项税转出。那么对于存货毁损进项税额,应如何做会计处理?
存货毁损进项税额如何做会计处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作出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会计里边的科目,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已经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查明原因后,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无余额。未查明原因,年中各月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流动性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存货科目有哪些?
存货科目是指企业或商家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原料或产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销售存仓等。
存货涉及到具体的会计科目,一般的企业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生产成本等。如果期末有未结平的制造费用,在资产负债表里并入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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